【本報訊】據澳門法治報報導,由於醫療行為存有一定風險,一旦發生醫療事故,需要一套完善的規範和指引來促進醫患溝通,確保雙方合法權益。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是為醫療事故而設的專門法律,在綜合考慮各方意見,平衡醫患雙方權益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在二零一六年已獲立法會通過並由行政長官命令公佈,且將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因過錯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專業技術知識或常規作出的醫療行為,因而損害就診者身體或精神健康的事實,而不論該行為屬作為或不作為。至於當中的“醫療行為”則指公共或私人領域具法定資格執業的醫療服務提供者,為著個人或群體的預防、診斷、治療或康復的目的而作出的事實。
當懷疑發生醫療事故時,醫患雙方又有何權利和義務呢?這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根據《醫療事故法律制度》,就診者或醫療服務提供者,有權就是否存在醫療事故向“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此外就診者還享有查閱或有償取得相關病歷副本、申請調解、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權利。
即使就診者不幸死亡或處於無法作出意思表示的情況,其家屬亦可行使法律賦予就診者的權利,包括獲得資訊、申請鑒定或就鑒定報告提出聲明異議。此外為明確就診者死因,具正當性的家屬可向“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屍體剖驗。
至於醫療服務提供者,亦要注意進行通報的規定,若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時,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衛生局通報,並配合當局調查。
根據《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設立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具備專業性和獨立性,由七名資深的專業人員組成,當中包括五名醫學專業人員及兩名法律專業人員。委員會負責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獨立調查和技術鑒定,無須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預。
由於醫療糾紛的訴訟並非朝夕能解決,因此根據《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設立的“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讓醫患雙方並不一定要“對簿公堂”,提供訴訟外的途徑,透過調解程式,較短時間內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
此外,《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配套法規及指引,亦包括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毀程式指引》等,從而對醫療事故的處理常式、就診者資訊權等作全面規範。隨著《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生效,藉此更好地以公平、合理及有效的方式處理因醫療事故引致的糾紛。
【注: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2條、第3條、第6條至第14條、第23條和第3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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