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1日,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向澳門經濟局申請註冊第N/70516號商標,用於標示屬第41類的娛樂場及博彩服務,商標的構成為:FAB。FAB是賭博遊戲“速戰百家樂”之英文名稱(Fast Action Baccarat)的縮寫,而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則是目前為止澳門唯一一個向其賭客提供百家樂此項新玩法的博彩承批公司。2013年11月11日,銀河娛樂有限公司向經濟局提出反對。2014年1月27日,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廳長作出批示,以《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9條b項及c項結合由同一法律制度第214條a項所準用的第9條第1款a項的規定為由,拒絕了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的商標註冊申請。
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針對該行政決定向初級法院提起上訴,被判敗訴,之後又上訴至中級法院,獲判勝訴。
銀河娛樂有限公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指出由文字符號“FAB”組成的待被註冊商標並不具備允許其註冊的區別力,因為它直接及專門指“速戰百家樂”這項賭博遊戲。由於百家樂是一項流行的賭博遊戲,因此提及它的表述以及那些用來表示其各種玩法的詞語便不能由任何博彩承批公司所獨占或專用。此外銀河娛樂有限公司還提出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的行為存有不正當競爭的意圖,違反了善良商業風俗,構成濫用權利情況等理由。
終審法院在對案件作出審理後認為,FAB這一表述本身由於缺乏自身含義而不具備表示產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產地或產品或服務的生產日期、或其它特點的能力。如果說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想要註冊的是Fast Action Baccarat的話,那麼這個商標是不能予以註冊的,因為屬於完全由在商業中用於表示相關服務的種類或質量的詞語組成的符號。但現在想要註冊的商標是FAB,儘管它是Fast Action Baccarat的縮寫,但不會被一般市民聯想到是一個表示其所標示的產品及服務的種類及質量的表述。至於上訴人所提出的,批准該商標的註冊等於是在批准標示一款不能被任何一家公司獨占的賭博遊戲的商標的壟斷使用權這一理由,合議庭表示不予認同,因為沒有什麼妨礙上訴人提供這款遊戲,並以任何的名字來命名它。當然,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可能會擁有市場已經將“速戰百家樂”與FAB這一名字相聯繫的優勢。但是其原因並不在於FAB由該遊戲英文名稱的首字母所組成,因為大部分人並不知道“速戰百家樂”的英文名稱,而在於它是首家引入該遊戲的博彩承批公司,這導致市場是通過該公司為其選擇的名字而知道這款遊戲。但這些構成競爭的情節不受規範商標註冊之條文的約束。
至於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的行為存有不正當競爭的意圖,違反了善良商業風俗,構成濫用權利情況等幾項上訴理由,合議庭指出,由於本案屬於具完全審判權性質的上訴,因此對立當事人有責任在答辯或回應中以補充的方式提出這幾項理由,以應對司法上訴的理由被採納的情況,然而,銀河娛樂有限公司無論在司法上訴中,還是在向中級法院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訴中均沒有提出這幾項理由,因此終審法院不能對這些現在才提出的新問題作出審理。
綜合以上理由,終審法院裁定上訴敗訴,維持了中級法院所作的命令對第N/70516號商標作出註冊的決定。
【參閱終審法院第64/201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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